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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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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台并非没有权力,在刑狱之事上,他们与延尉是合作关系。

在汉朝,普通案件一般由当地县、郡处理。

而只有杀人案或者谋逆大案,才会闹到刺史部,然后由刺史上奏朝廷,将犯人押到洛阳诏狱。

如果尚书台或者延尉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发现某个案子有问题,那么尚书台就会派三公曹去延尉,与延尉的人共同去审理。

这种审案方式,到宋朝以后,就是所谓的刑部与大理寺合作办案。

尚书台就是刑部,延尉就是大理寺。

事实上如果按后来的六部制度看的话,尚书台不仅有一半刑部的职权,还有一半户部、一半吏部的职权。

工部职权在司空、少府和将作大匠手里,礼部职权在司徒、太常、大鸿胪手里,兵部职权在大将军与皇帝,以及太仆、光禄勋手里(兵权由大将军和皇帝执掌,太仆和光禄勋做后勤工作,如制造武器铠甲,掌管马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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