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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县尉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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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炼所说的县尉,是唐代县级政府中,一名十分重要官员。

对于县尉的职掌,按《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记载为:“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在唐代县级政府行政机构中,县令是长官,负责统筹全县之政务;县丞是副长官,辅佐县令行政;主簿是勾检官,负责勾检文书,监督县政;而具体负责执行办事的,就是县尉。

其具体职掌,包括行政、司法、财政等各个方面,是具体负责庶务的官员。而其职能,主要是司法捕盗、审理案件、判决文书、征收赋税等具体事务。

故而这个县尉之职,实是唐代最接地气的治安官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相当于现今社会里,县公安局长的角色。

这位段知言县尉,既是主管治安案件的官员,又是不良帅方炼的直属上司。所以方炼在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采取带回审问,由上官定夺的办法,乃是十分正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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