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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生更多的剩余。而此剩余则是竞争能使地主获得的那部分剩余。全部土地的地租,是在此土地上使用的全部资本的收获之内,按其超过该资本和利润(普通利润率的利润)的部分计算的,换句话说,是按其超过同样的资本全部被用于最不利的环境下(象最无生产能力的那部分资本一样)所能收获的部分计算的,不论最无生产能力的那部分资本是用于最劣等土地,还是用于已耕地(象能以比较简易的条件进行生产的那种土地一样),以获得更多的生产物。

我不认为任何具体情况下的各种事实,都绝对符合上述原理或其他的科学原理。我们不能忘记,政治经济学的真理只是大概的真理而已。它虽然具有严密科学的确实性,但不具备严密科学的精密性。例如,农场主不耕作其报酬少于通常利润的土地,也不使用这样的资本,这并不是千真万确的。他希望其大部分的资本能获得通常的利润。但是,如果他与他的农场共命运,他的技能和努力完全寄希望于农场的收益,那么,他也许总愿将其资本投入农场(为了尽快能有报酬),不论采用什么方式,他都愿意,只要能向他提供一笔数额虽小但能超过冒险代价以及他必须偿付的借入资本或自有资本的利息(其数额相当于它投在其他方面所能获得的利息)的利润。但是,新办农场的农场主,他的计算则不同。其准备投入农场的全部资本,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充分的通常利润,他是不会开始投放的。另外,在土地租借期内,农作物的价格,与签订租地契约时所预期的价格相比,可能有高有低,因此,土地的地租可能定得过高或过低。但是,即使在租地契约满期的时候,虽然地租已有减少的必要,但地主可能不同意,而农场主可能宁愿同意支付过高的地租,也不愿放弃其职业,或在所有的农场都已被占有的时候,到其他地方去找一个农场。类似这种不规则的情况,我们随时都要想到。在政治经济学上,想求得一般的公理,使它包括可以影响各种结果的复杂情况,这是不可能的。再说,只有少量资本的农场主阶级,他们从事耕作,与其说目的在求利润,不如说目的在谋生计。因此,只要借此可以生活,他是不想离开农场的。故其地租在性质上与投标佃作制度的地租相似,可因竞争(如果竞争者人数超过农场数)而提高,使农场主连通常的利润都无法获得。我们就地租、利润、工资和价格所建立的法则,只对某些人是正确的,他们除了受一般情况所引起的各种动机的影响之外,不受其他任何动机的影响,而受通常的商业损益估算支配。这两种假定,如果应用在农场主和地主身上,那么下面所说的就是对的:农场主对其全部资本,必须得到通常的利润(通常利润率的利润);如果其资本带来的报酬超过通常的利润而有余,那么多余的部分,不论多少都要付给地主,不过,他不会支付比此更多的数额;在用于农业的资本中,有一部分,在这种生产状况下,只能产生通常的利润;这部分资本的生产物和数额相同的其他任何部分资本的生产物,两者之差,是后一资本可以地租的名义付给地主的贡纳尺度。以上所述就是地租的法则,这样的法则,只是可能近于真理到如此程度而已。当然,在个别情况下,这种法则会为既存的契约、个人的误算、习惯的影响、甚至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和性格所修正,所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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