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犯者,是否有罪”,答案,似乎不言自明,却在联邦社会引发了一场大辩论。
面对这种问题,法-律、或者这一领域的从业人员言之凿凿,从规则角度讲,罪行只有切实出现、才能够被定义,即将发生的事,则属于未可知、不确定的将来,讨论这样的虚无缥缈毫无意义。
然而另一方面,多年来饱受教义熏陶的民众,却很容易将犯-罪与教义中的语句联系起来,认为有犯事倾向的人,就是有罪,完全有必要加以干预。
联邦政府的最终决策,则比较折衷:
既没有批准暴力机构逮捕“潜在的犯事者”,也没有下令中止这一方面的研究。
逮捕“潜在犯”,这种事想一想也知道很不靠谱,方然也很明白,一旦开了这样的先例,或早或晚,就会出现被冤枉的倒霉蛋。
而且和其他倒霉蛋相比,这种冤枉,被洗刷的可能性还几乎等于零,正如没有一个系统能百分之百的断定,某人接下来一定会犯事,也没有一个人能洗脱尚未发生的恶行,证明自己决不会真的那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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