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郡山越一平,刘峰就着手对其进行改造。
他效仿八旗制度,规划山越旗,设旗主一名,第一任旗主由乐毅兼任。
按规定,旗主对底下旗人具备生杀予夺权,可不经过蜀汉律法,私自处刑。
旗人在见到旗主后,必须行跪拜礼,不得逾越,严重者可处以死刑。
旗主之下,还设置都统三名,由山越族担任,行政单位为都,每一个都统之下设置五到十名佐领,行政单位为佐。
这是一个混合了军事和行政的组织,按照人数的多寡,可进行调整。
在待遇方面,除旗主可以私自处刑以外,普通旗人和蜀汉百姓没有多大区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受蜀汉法律保护。
如果夺取了功劳,按照功劳大小,也可进行赏赐,最高可获得伯爵位。
在义务方面,他们需要进行劳役、缴纳税款、等待征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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